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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铁**物资部长,出生于山东省历城区,住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北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一区。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步行至本区江浦街道康安路,在马路中间强行拦下被害人韩某某的苏A3****滴滴网约车,拉门进入车内,要求韩某某载其去市区,遭到韩某某拒绝。杨某某下车后言语辱骂、挑衅韩某某,并拉开副驾驶车门让其下车。韩某某下车后关上副驾驶车门准备离去,杨某某用拳头击打韩某某脸部。双方相互厮打,韩某某鼻子被杨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网约车出行订单、车号、谅解书、赔偿协议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检察官助理:马林

2020年12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北路**号;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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