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9********,汉族,小学,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号,住**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甲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和李某甲用砖块、刀子将担保人张某乙停放在夏津县建设街中石化第一加油站南侧的欧铃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毁坏。经鉴定,车辆被毁坏部位的市场价格为3982元。
另查明韩某某还实施了如下寻衅滋事行为:
1、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乙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和李某甲将带有“赠张某甲走好”、“刘某甲之女刘某乙”字样的花圈分别放置在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小屯村刘兴裕村大街上。
2、2018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甲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和李某甲往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刘兴裕村刘某荣(张某甲岳父)家的大门上泼洒油漆。
3、2018年7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李某乙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受李某甲指使,纠集杜某某、孟某某多次到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李某丙(李某丁父亲)经营的某某五金机电门店内催讨钱款,并裸露上身在店门外长时间逗留,向李某丁家人施压。
4、2018年7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乙、李某丁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受李某超指使,和杜某亮、李资平往夏津县东李官屯镇西街村李某丙(李某丁父亲)经营的某某五金机电门店的卷帘门上喷漆,后又将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刘兴裕村刘某甲(张某甲岳父)家的北房后窗玻璃砸坏。
5、2018年8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甲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和李某甲在夏津县北关新村一出租房内将担保人贺某某打伤。
6、2018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甲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和李某甲将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刘兴裕村刘某甲(张某甲岳父)家的北房后窗玻璃、摄像头砸坏。
7、2018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以李某甲与张某甲存在债务纠纷为由,为逞强耍横,和李某甲、刘某丙在夏津县亿丰国际商贸城18号楼东单元327室内将担保人蒋某某打伤。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引诱王某某透漏个人信息和隐私照片,后以向网络公布照片相威胁,向王某某索要钱款3000元。王某某因担心名誉受损,被迫向韩某某转账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逞强耍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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