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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区)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2019年6月4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收到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其开发的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附近的**小区销售人员到**小区抢客源。徐某某指使**小区**队长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教训**小区的销售人员。刘某某组织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等人持镐把到**小区售楼处,打砸售楼处沙盘、玻璃门等财物,并随意殴打销售人员,致使张某乙、温某某、姜某甲受伤。经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乙、温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售楼处沙盘整修安装工程合同、付款申请表、普兰店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资表、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杨某某、闫某某、张某乙、温某某、姜某甲证言;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犯徐某某、刘某某、贺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公共场所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健
检  察  员:  李延增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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