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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路**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携带一把折叠刀至本市牛庄路711号陈记海鲜酒家二楼寻找严某某,到场后韩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冲突,韩某某用刀将张某某刺伤后逃跑。当日0时50分许,韩某某返回至广西北路芝罘路时与严某某相遇,韩某某与严某某发生冲突并将其刺伤,公安民警到场后将韩某某制服,并当场缴获其所持的折叠刀。

经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严某某胸部刺伤深达肌层,构成轻微伤;张某某腹部刺伤深达肌层,构成轻微伤。

到案后,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二名被害人赔偿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严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韩某某先后用刀将其二人刺伤的经过。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贝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韩某某用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刺伤的经过。

3.证人牛某某、苗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到案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韩某某将被害人严某某刺伤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从韩某某处缴获的涉案折叠刀一把,证实被告人韩某某刺伤被害人所用凶器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二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害人张某某、严某某提供的谅解书、和解协议,证实其二人已对被告人严某某谅解。

9.被告人韩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官孙一兵

检察官助理:张艺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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