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室。曾因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同他人在蚌埠市龙子湖区******,随便拦截、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体情形如下:

1.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同魏某某、张某甲等人至被害人宋某某居住的蚌埠市龙子湖区*****9号楼家中索要债务,要债过程中魏某某和张某甲、韩某某与宋某某夫妇发生撕扯推攘,后宋某某报警。

2.2016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同汪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别克轿车至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号**附近,因被害人黄某不同意到韩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工作,被告人韩某某与汪某对黄某拳打脚踢,造成黄某脑震荡和胸部软组织挫伤。2016年11月8日,黄某与韩某某达成治安调解协议。

3.2017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徐某等人至蚌埠市湖上升明月工地,帮助魏某某向宋某某索债,后宋某某被韩某某等人开车带至蚌埠市**附近兰亭茶叙与被告人魏某某见面。

4.2017年4月18日晚,张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焦某乙因吃饭时产生口角,张某丙不忿,电话联系被告人韩某某,后被告人韩某某、张某丙等人在蚌埠市禹会区****小区门口找到被害人焦某乙,与焦某乙发生肢体冲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案发位置、综合调查报告及治安调解协议书、治安调解协议、刑事判决书、出院记录等;

2.证人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汪某、张某丙、杨某、焦某甲、刘某、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随意拦截恐吓、殴打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期间内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韩某某身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晓艳

杜金洪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简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