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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容留卖淫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常德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村****,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号,个体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租赁海口市琼山区**坊**号1至4楼作为旅馆经营。2020年6月,韩某某与郑某某、徐某某约定,由韩某某提供**坊**号3楼的房间给郑某某、徐某某卖淫,韩某某每次从中收取费用人民币30元。2020年6月15日22时许,郑某某在**坊**号**楼**房、徐某某在**坊**号**楼**房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并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坊**号,联系电话1370758****;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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