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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捕前住原籍,2007年11月21日犯抢劫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韩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姚某某等人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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