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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汉族,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国庆路派出所抓获,2020年3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吸毒人员黄某某出资1000元,由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胡某某购买冰毒,后到被告人韩某某位于田家庵区****的住处,韩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2、2020年2月17日,吸毒人员黄某某出资1000元,由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胡某某购买冰毒,后到被告人韩某某位于田家庵区****的住处,韩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3、2020年2月26日,韩某某出资500元,张某某联系胡某某购买冰毒,韩某某、张某某回到韩某某位于田家庵区****的住处,黄某某随后到来,韩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4、2020年2月28日,黄某某出资500元,张某某联系胡某某购买冰毒,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前往韩某某位于田家庵区****的住处,韩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四人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两年内容留他人吸毒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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