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419960413421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39号凯越名都9-4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吸食毒品。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沈某某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国良、张胜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4107****;
2.被告人韩某某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