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4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岭**路交界处斑马线边上违法摆摊售卖煎饼,惠州市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违规摆卖行为进行查处时,遭受韩某某暴力抵抗,韩某某持擀面的棍棒及菜刀威胁执法人员,并多次上前推搡执法人员,掐执法人员脖子,撕扯执法人员衣服,致使城管执法工作无法进行。民警出警后在现场将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出勤情况;扣押文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彬
检察官助理:张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2张;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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