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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社区**委**组**号,现住地天津市武清区**。2001年因抢劫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零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交警支队民警李某某、辅警姚某某、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3白色丰田荣放轿车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与鞍山西道路口处追查一辆套牌的金杯汽车(真实牌照号:津C****8)。在两名辅警下车对金杯汽车进行盘查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韩某某指使司机钟某某(另案处理)倒车趁机逃逸,民警李某某随即驾驶丰田汽车进行追缉。被告人韩某某打电话通知程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市南开区黄河道附近,通过驾驶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伪造牌照号:津N****6)阻挡民警车辆,掩护金杯汽车逃跑。在本市黄河道与广开二马路交口附近,被告人韩某某从金杯牌汽车副驾驶位置下来,其手持一根黄色棒球棍威胁丰田汽车内的民警李某某等三人的人身安全,后被告人韩某某乘坐迈腾汽车逃逸。迈腾汽车在逃逸过程中继续对交警驾驶车辆别停,阻拦民警追查,后金杯汽车和迈腾汽车逃逸。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韩某某在黄河道手持棍子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威胁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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