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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76********,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组**号,个体,货车司机,中共党员。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3年7月21日被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P7****大货车途径山海关边墙子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发现韩某某所驾驶的货车涉嫌超载,后由执勤辅警贺某某与韩某某同车带领韩某某去治超点上磅检测,韩某某驾车到治超点后拒绝接受检测,并驾驶货车强行将贺某某拉走。期间,韩某某对贺某某进行辱骂和言语威胁,并在贺某某用对讲机向同事、领导汇报情况时,韩某某高喊“今天谁来我撞谁”威胁民警,后在辽宁省绥中县境内韩某某被民警截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韩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贺某某等人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为了避免超载被罚,对贺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和人身强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页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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