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1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同年 11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邸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五洲城附近乘坐徐万超驾驶的出租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腾跃网吧门前,因被告人韩某某拒付车费,出租车司机徐某某遂报警。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民主派出所民警史某某、辅警金某某出警赶到现场后,得知被告人韩某某可能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对其进行检查。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冲撞民警,在民警史某某鸣枪示警后,其冲上前厮打史某某,后民警史某某开枪将韩某某击伤,造成被告人韩某某大腿后侧及腹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民警被打照片、在职报告、警察证复印件、病历、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金某某、徐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提供的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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