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426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屯**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8年8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10月23日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16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某某路某某小区附近,酒后因琐事与其朋友李某某发生纠纷。四平市110武装巡逻组武警和民警赶到现场后,在依法对现场进行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将武警葛某某手臂抓伤并推搡110出警民警苏某某。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北市场派出所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警告并将其强制带离时,被告人韩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北市场派出所民警李某某一记耳光。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5.证明;6.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手册;7.四平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8.武警及民警被打伤照片。
(四)视听资料:1.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2.派警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8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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