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小区门口,被告人韩某某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在未携带出入证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小区。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时,在北京市房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韩某某家门前,被告人韩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进行辱骂。2020年3月24日1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治安支队民警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韩某某踢踹民警,造成人员受伤。当日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带被告人韩某某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对民警进行抓扯,造成人员受伤。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十二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书;5.书证:工作说明、短信截图;6.视听资料:执法通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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