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5********,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场,现住地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销售员。2020年3月24日。韩某某因危险驾驶、妨害公务被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09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甘南县政府公告,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黑A****7的白色奔驰C200轿车外出,行驶到**卡点时想通过卡点去甘南县**乡,韩某某没有相关部门发放的通行证,没有携带驾驶证、身份证,也没带口罩。执勤民警根据甘南县政府公告没有允许韩某某通过,并告知韩某某,必须有相关部门发放的通行证且携带有效证件、带口罩才可通过,韩某某执意要通过卡点去**乡,执勤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返,韩某某没有返回滞留在卡点,执勤民警雷某某发现韩某某疑似酒后驾车,随即对韩某某进行依法盘查,韩某某拒不配合盘查,驾车逃离现场后,民警进行拦截,韩某某开车从甘南县北桥岔路口将黑B****A警车撞坏,途径**小区附近街道,民警多次对其进行阻拦,韩某某没有减速、停车,继续驾车逃跑至**小区门前停车时被民警抓获,随后移送到甘南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民警对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5.1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实表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损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条,甘南县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告(第8号),鉴定文书,协议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高某某、雷某某、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冬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在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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