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乡**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韩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在察右中旗大滩乡石烂行政村后孔独林自然村烧茬子引起林地失火,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28.0373公顷(420.56亩),其中宜林荒山荒地5.9459公顷(89.19亩),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22.0914公顷(331.37亩);涉案林地原有植被树种为绣线菊、柄扁桃。
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韩某某过火引起的火灾烧毁的林木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零肆拾伍(¥3045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抓获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察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勘测情况说明、赔偿收据;
2.证人宁某甲、宁某乙、陈某某、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察右中旗韩某某失火案涉案林地司法鉴定书;呼和浩特市汇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察右中旗韩某某失火案项目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察哈尔右翼中旗大滩乡石烂哈达行政村后孔独林村烧茬子引起林地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海军
检察官助理:侯耀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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