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前往彝良县**镇**村**组**处为父母祭祀上坟,期间,在使用香钱纸蜡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使该处大面积失火。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71.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祭祀时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过火面积71.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建议科处韩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庆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6388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2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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