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利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山前村大深港水库附近上坟烧纸,不慎引发火灾。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火过火面积215.3亩,过火林木(含苗木)总株树16635株,过火林木总蓄积162.75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384748.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焦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失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