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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合同诈骗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亳州市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通过谎称自己具有阜阳市颍州区颍南春天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外墙真石漆工程项目、亳州市谯城区古井•上善名郡二期工程项目、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悦湖城工程项目的分包权,通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魏某甲、张某乙、赵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05.9万元,韩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开支。经多次催要,至案发前,韩某某退还各被害人共计16.0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阜阳市颍州区颍南春天安置小区二期项目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权的情况下,在颍南春天安置小区门口,与被害人张某甲、魏某甲、张某乙签订《合同投资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投资该项目。后张某甲、张某乙、魏某甲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韩某某支付工程保证金共计14万元。

2. 2017年,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谎称其通过内部关系承包了由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古井•上善名郡二期工程项目。2017年3月28日,在亳州市谯城区**街**楼一办公室内,韩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了《劳动分包合同》。赵某某先后向韩某某支付工程保证金共计11万元。经多次催要,至案发前,韩某某退还赵某某4万元。

3. 2017年,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其承包了由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古井•上善名郡二期工程项目。 2017年6月7日,韩某某与马某某在亳州市**道**咖啡签订《劳务清包合同》,约定由韩某某将古井•上善名郡小区的16#、17#、18#、20#四栋楼的劳务发包给马某某。2017年7月10日,韩某某与马某某签订《水电安装合同》,约定由韩某某将古井•上善名郡16#、17#、18#、19#、20#五栋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马某某。后马某某支付韩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30.9万元。经多次催要,至案发前,韩某某退还马某某0.69万元。

4.2017年,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害人刘某甲谎称自通过内部关系承建了亳州市古井•悦湖城工程的相关项目,可以将该钢筋、木工、瓦工工程发包给刘某甲。2017年10月29日,在亳州市谯城区**市场**装饰公司内,韩某某与刘某甲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当日刘某甲以转账的方式支付韩某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经多次催要,至案发前,韩某某退还刘某甲10.3万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其能通过内部关系承包到亳州市古井•悦湖城工程项目。2018年3月26日,韩某某与刘某乙在亳州市谯城区韩某某住处签订《劳动分包合同》。后刘某乙以现金、微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韩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35万元。经多次催要,至案发前,韩某某陆续退还刘某乙共计1.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魏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张  倩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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