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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合同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5030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楼**号,现住石河子市**园*号楼*单元**室。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 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昌吉市**花园工程项目,与被害人冉某某签订一份盖有伪造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骗取冉某某工程保证金45000元。

2.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呼图壁县**镇**居住小区工程项目,与被害人冉某某签订一份盖有伪造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骗取冉某某工程保证金105000元。2018年3月因工程一直未开工,冉某某多次向韩某某索要工程保证金未果,后韩某某将自己一辆越野车抵押贷款3万元归还冉某某。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阳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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