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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合同诈骗、虚假诉讼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7月2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拘留15日。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院批准被涟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承包施工涟水县小李集薛行安置小区三期10号、12号楼工程。从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隐瞒其无权处置该安置小区房屋的真相,与他人签订售房协议,将安置小区安置房及车库出售,骗取李某某、姜某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7.4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301室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0.5万元,后韩某某于2018年2月通过朱码镇政府退还5万元。

2. 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四层一套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姜某某。姜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1万元。

3.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三层一套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薛某某。薛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

4. 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203室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徐某甲。徐某甲实际支付购房款12万元。

5. 2015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405室以人民币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已付清购房款。

6. 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303室和汽车库一间以人民币1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魏某某。魏某某已付清购房款。

7. 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404室和小车库一间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丁某某。丁某某已付清购房款。

8.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101室及汽车库两间、小车库一间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 10万元。

9. 2015年7月6日 ,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5层一套以人民币14.9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后韩某某于2018年2月通过朱码镇政府退还3万元,王某某代为退还7万元。

10. 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205室及大车库一间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木某某。木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6.5万元。

11.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2层一套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甲。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又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2层一套出售给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女儿)。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支付购房款11万元和5万元,共计16万元,后韩某某于2018年2月通过朱码镇政府退还5万元,王某某代为退还6.7万元。

12.2015年8月12日、15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三层各一套分别以人民币12.5万、13万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嵇某某。嵇某某已付清购房款 。

13.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201室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秦某甲。秦某甲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

14.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306室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秦某乙。秦某乙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

15.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206室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秦某丙。秦某丙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

16. 2015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101室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高某某。高某某已付清购房款(其中以砖款抵购房款11万元、现金2万元),后韩某某退还1万元。

17. 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106室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丙已付清购房款,后韩某某退还3万元。

18.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三层一套及大小车库各一间以人民币1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7万元。

19.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501室和大小车库各一间以人民币1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薛某甲。薛某甲已付清购房款。

20.2015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203室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薛某乙。薛某乙已付给韩某某购房款10万元。2016年1月14日,薛某乙将该房转售给被害人井某某时,由被告人韩某某签订售房协议,韩某某在售房协议中另加大、小车库各一间(折算5万元)一并出售给被害人井某某,井某某共支付购房款 22.2万元给薛某乙,薛某乙受韩某某委托从井某某支付的购房款中为其偿还债务5万元。

21.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505室及小车库一间以人民币13万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陆某某。陆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12.5万元(其中以工资抵购房款8万元、现金4.5万元)。

22. 2016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404室(后更改为10号楼203室)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徐某乙。徐某乙实际支付购房款11万元,后韩某某退还8200元。

23. 2015年11月、2016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106室和12号楼西北角车库一间分别以人民币13万元、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嵇某某。嵇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共12.7万元,后韩某某退还8000元。

24.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404室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马某甲。马某甲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

25. 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2号楼106室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丁。张某丁实际支付购房款8万元。

26.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103室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乙实际支付购房款10万元。

27.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东大车库一间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林某某。林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 3万元。

28.2015年6月1日、2016年6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将小李集薛行三期安置房10号楼506室及两间汽车库分别以人民币12.8万元、5万元、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戊。张某戊已付清购房款。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售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新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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