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阳城县**镇**临时工,住阳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鲁D****X桑塔纳牌轿车从阳城县芹池镇宜壁村到阳城县人民医院,该驾车沿阳礼大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院掌村路口路段,遇有贾某某驾驶的晋E****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迎面驶来,相遇中两车正面相撞,造成贾某某、杨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某积极赔偿了贾某某、杨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光明
检察官:秦云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电话138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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