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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时1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A****3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本市碑林区振兴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醇浓度为212.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案件查获经过;

3.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及血醇检验结果告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6.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记录证明;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岚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0290****;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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