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C838 YW小型轿车,途经苍南县炎亭镇文兴大道教堂前路段时,车辆刮碰路边电杆,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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