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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委**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区**栋**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9时28分许,韩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路口处时,闯入停止信号灯与由西向东抢黄灯驶来的王某某驾驶的蒙G*****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韩某某受伤,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2019年8月30日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04mg/100ml。2019年9月2日经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驾驶的朕龙牌两轮电动车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2019年9月9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文号:后公交认字【2019】第376号)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99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沈汽工鉴[2019]机检第M070号机动车性能检验鉴定报告书;

6、视听资料:现场(路口)监控录像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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