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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6时许,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确山县***镇***村**组村民韩某某,在***镇***街自己家门前水泥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纠纷。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经鉴定,韩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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