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中专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鄂A3****小型轿车,在汉川市**镇**工业园**路段倒车时,与徐某某驾驶的鄂A2****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后徐某某报警,交警到现场将韩某某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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