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乡**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0时48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鄂A*****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沿口区武胜路高架桥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口区利济北路京汉大道路口时,被口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力

书记员:陈俊雯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0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