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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道**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莲花湖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十一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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