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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红旗大街工农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9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娟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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