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35分许,驾驶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Z****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永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北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韩某某体内含有酒精成分,含量195毫克/100毫升。经血样检测,韩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209.2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泽成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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