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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4196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镇**村。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7****)自南向北行驶至张某某经开区滨河南路南环高架桥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对被告人韩某某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4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等书证;2.证人席恩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成华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宪军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镇**村,联系电话:1513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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