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98********,满族,群众,专科文化,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镇兆丰东澄**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韩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共同饮酒后,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车载:王某某、张某某)沿赤曹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与北侧机动车道内王某伟停放的冀B*****-冀B*****挂号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及时提取了韩某某的血样,经对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8.31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伟、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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