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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33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在本市福田区******工作,家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村**栋***,住深圳市南山区***花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00时48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大道****路段(快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执勤民警随后带被告人韩某某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条件符合亦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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