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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6********,汉族,初中,农民,现住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豫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平舆县清河南路中段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报告,韩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书证: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2张,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鉴定结论: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检验报告(2016)1828号;

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胡季芬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 韩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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