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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晚,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2A灰色某某牌汽车从盂县某某镇某某村回盂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21时30分行驶至盂县某某镇某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8月3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2份、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醉酒驾驶车辆照片2张、韩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所作的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  赵丹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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