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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5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泽州县**镇**村行驶至泽州县**镇**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芳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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