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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术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章某区**街道办事处**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厂西50米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马某某、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9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遂带韩某某到章某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7.9±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2月27日,韩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 哲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26913****);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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