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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临时号牌)黑色本田轿车,沿寿光市纪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纪田路山东传输田马至赵庙061号线杆处时,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韩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即带韩某某到寿光市稻田中心医院抽取血样两份。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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