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庄**道**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脱审的皖******号摩托车,沿濉溪县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S238线交叉路口时车辆倒地。经检测,案发时韩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7.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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