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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经商,住临泉县**镇**路**号13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临泉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门口时,撞到张某甲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小型汽车、张某某乙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电动汽车、韦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小型轿车,造成四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弃车逃逸。临泉县公安局出警后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7.3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6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韦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临泉县**镇**路**号**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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