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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66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宁波市江北区**街附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11月被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查获,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楼家立交桥附近时,为逃避检查驾车冲卡逃跑,撞上了阻车器,造成卡点阻车器及中心隔离护栏损坏的后果。随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发现韩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韩某某遂被带到宁大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行驶证、身份证、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执勤报告;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单、检验报告;

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冲卡逃跑严重抗拒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颖

 2020年116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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