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94********,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区****小区*期*-*-***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上11点许,韩某某与朋友一起喝酒后打出租车回家。202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韩某某接到朋友徐某某的电话后从家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送徐某某至东营市东营区伊犁河路胜利派出所处理事情,为了避免受到他人伤害驾车离开胜利派出所行至汾河路与普陀山路路口处停下车。后又骑共享单车返回胜利派出所接徐某某,被在场的交警查获。经检验,韩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3.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耀海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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