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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四轮拖拉机,沿S309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阳镇西门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2.9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韩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被告人韩某某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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