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小区。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黑D****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哈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43km+700m处时,与汤原县居民田某某驾驶的骥驰牌轮式拖拉机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韩某某受伤。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田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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