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日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苏D*****江淮牌小型轿车,沿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香满天饭店东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韩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44.61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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