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鄂伦春自治旗**镇**职工,户籍所在地鄂伦春自治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王艳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黑P*****号川井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阿里河镇龙华路数字电视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16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梅
2020年 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宅同上,联系电话:1524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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