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豫B1****号小型轿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四环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有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韩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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