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良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4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街道办**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凌晨1时57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从西安市阎某某迎宾北路行驶至凤凰西路东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8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之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民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